計畫緣起

本重劃區位屬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自75年12月5日府建都字第165514號公告實施為公園用地與廣場兼停車場。於90年間辦理該都市計畫案第一次通盤檢討,考量都市計畫規劃原意,將「廣場兼停車場」變更為「停車場」(停九)。現有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數十年來未落實全面開闢,無法妥善運用又妨礙地方發展,有違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造成民怨,並使民眾對政府施政信賴度下降,為解決此問題,內政部於90年報奉行政院核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處理方案」,並經99年修正該方案,研擬以多元化自償性方式處理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嗣經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討論獲致共識與結論,並依據會商結論彙整修正完成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以促使有限之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發揮效能並減少民怨。
本府配合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事宜,經彙整各單位之使用需求後,研擬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經內政部109年5月12日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68次會議審議通過,除保留大部分公園用地外,其餘部分變更為住宅區、宗祠專用區、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停九用地則因用地規模過小不具興闢效益,變更為住宅區,並指定本區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由本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草案)送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內政部於111年1月12日核定本案都市計畫。